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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骚扰

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及鉴定一般有三种方法

性骚扰的表现一般有三种方法:1、口头方式:用以下流媒体语言刺激对方,讲述个人的性经历、黄色笑话和色情。2、行为方式:故意触摸、碰撞或亲吻对方敏感部位或性暗示。3、环境方式:即在他人周围放置淫秽照片等,使对方难堪等。总之,用语言或身体对他人进行“性诉求”或性行为都是性骚扰。


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和定义,但欧盟、台湾等国家都在法律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说明。由于各国情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,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,但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总结提取职场性骚扰的三大法律要素3360


第一,骚扰违背当事人的意愿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应该是受害者排斥和不受欢迎的。其中不应该要求受害者明确拒绝的话或行动,而应该从主观态度进一步说明,并有厌恶等相似的态度。


第二,骚扰表现为与“性”有直接关系的行为。


这里的直接相关行为应包括刑法规定的“猥亵”“强奸”行为,还应包括更轻微的灵活性、隐性伤害。在这种情况下,受害者通常不会受到身体暴力的伤害。


第三,骚扰发生在工作或履行职责期间。主要体现在行人和受害者之间要有雇佣关系。行为者可以利用两者之间的这种不平等关系,站在主导地位,进行骚扰行为,让被行为者受这种关系的束缚,忍受这种行为。(另一方面,也是工作的一部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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